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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突发疾病,先回家还是先去医院?是否会影响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因此,除了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工伤的一般情形外,第十五条同时规定了视同工伤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那么在实践中,关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没有径直就医是否会直接影响工伤认定呢?
案例分享
张某在单位值班时身体不适,于当日20点30分左右向领导请假,到家后吃了止疼药感觉好些,就上床休息,其家属因其已经睡着就未将其叫醒去医院检查。次日早晨6点左右,家人发觉张某还未起床,仔细查看发现其没反应,赶紧拨打急救中心120电话,6点40分左右,120急救车赶到,医护人员检查后,告知张某已经死亡。事后张某家属就张某死亡一事,向人社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最终,人社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之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张某家属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并责令重新认定。一审判决维持了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之决定。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认定视同工伤的两种情形,主要是针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是突发疾病、病情危重、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其中发病、抢救、死亡为连续完整的不间断的过程,发病与抢救、抢救与死亡之间有紧密的先后顺序和逻辑联系。本案中,张某虽然从身体不适请假回到家中休息至其被发现死亡在48小时之内,但是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直接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理据充分,应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分析与总结
综上可见,视同工伤的理解和适用中,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和连贯性。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就很难视同工伤了。因此,在工作中觉得不舒服,一定要先去医院,不要先回家再去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