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是否能拿到补偿?

近期,网友小汪提问:“劳务派遣协议到期,用工单位把我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我作为劳动者能拿到补偿吗?”

 

对于这个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到期被用工单位退回,待岗期间劳动者有权获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具体能否获得经济补偿,取决于后续劳动合同是否解除以及解除的原因。

 

合法退回的情形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小汪的“协议到期”符合第三种情形,用工单位是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

 

根据该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没有给小汪安排新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月给小汪支付报酬。这是法律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设立的待遇,并非经济补偿。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劳动者被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如果重新派遣时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简单来说,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非仅仅因为被用工单位退回。

 

违法退回的情形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如果小汪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处于规定的医疗期;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况)的劳动者,在派遣期限届满后,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如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强行将小汪退回,根据该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之,协议到期被退回本身不直接产生经济补偿,关键在于退回后的劳动合同处理方式。劳动者有权在无工作期间获得最低工资保障,并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获得经济补偿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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