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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参保户籍限制、扩大覆盖范围、调整个人缴费标准 杭州明年起实施医保新政
明年1月1日起,杭州将施行新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昨日上午,杭州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政策吹风会介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修订情况。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朱燕锋介绍,通过二十余年的努力,杭州市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已基本成熟定型,现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自2021年施行以来总体运行平稳,但随着形势的变化,亟待进一步修订完善。
“当前杭州市人口结构、就业形态等发生了新的变化,参保扩面、基金运行和打击欺诈骗保等具体工作也遇到了新的问题和挑战,所以今年以来我们按照‘规范、动态、平稳、可持续’的原则完成了《办法》修订,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杭州市共富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朱燕锋说。
杭州医保新政有哪些变化?小编帮你划重点。
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放宽三类非杭州户籍人员参保条件
第一项变化,事关杭州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居民医保包括少儿医保、大学生医保和其他居民医保。修订后的《办法》提出,要进一步放开放宽在常住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要求。
具体来说,杭州优化了非杭州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非杭州市户籍学龄前儿童、非杭州市户籍中小学生参加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条件——
一是非杭州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持杭州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在杭州市办理就业登记的非杭州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
二是非杭州市户籍学龄前儿童。将非杭州市户籍学龄前儿童的参保条件由“在本市居住、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杭州市职工医保且累计缴费满3年”放宽为“父母一方持有本市核发《居住证》”;
三是非杭州市户籍中小学生。将非杭州市户籍中小学生的参保条件由“在本市中小学校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市职工医保”放宽为“在本市中小学校就读”。
在杭州市合法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持杭州市公安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人员,可参照杭州市户籍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明年个人医保缴费提高10%
2027年起每年调整一次筹资标准
第二项变化,关乎居民个人的医保缴费。
修订后的《办法》调整了2026年度杭州市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其中个人缴费提高10%左右,根据不同人群,最低年人均增加10元,最高年人均增加70元。同时进一步加大政府补助力度,在原有补助基础上,财政年人均再增加补助150元。
与此同时,修订后的《办法》提出建立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挂钩的筹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自2027年度起,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具体标准每年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税务局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是基于哪些考虑?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蒋辉权介绍,杭州市居民医保待遇水平一直居全国前列,住院和门诊最高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70%,特别是门诊报销金额上不封顶,较好地满足了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需求。
随着疾病谱的变化以及新药、新技术大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杭州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增长较快。2021年施行的《办法》对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有“原则上按不低于10%的增幅、每三年调整一次”的规定,但因疫情、经济形势等因素影响暂未执行。此次新政变化是基于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并结合了城乡居民承受能力所做的调整。
具体来说,各类人群2026年度居民医保(含长护险)缴费标准如下:
1.少儿医保1090元/年,其中个人缴纳340元/年,政府补助750元/年。
2.大学生医保520元/年,其中个人缴纳130元/年,政府补助390元/年。
3.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一档2410元/年,其中个人缴纳800元/年,政府补助1610元/年。
4.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二档2110元/年,其中个人缴纳700元/年,政府补助1410元/年。
新增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
连续参保、零报销参保人员可享受
第三项变化,是面向连续参保、统筹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新增了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
具体来说,对自2025年起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四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一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
对当年统筹基金零报销的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两项激励累计提高总额度不超过12万元。
参保人员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累计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激励待遇在次年1月1日调整。
与此同时,此次《办法》修订提升了持证困难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
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以及本市残联核发的一级、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其大病保险待遇由“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含)为80%,10万元至20万元(含)为85%,20万元至40万元(含)为90%,40万元以上为95%”提高为:起付标准以上至10万元(含)为85%,10万元至40万元(含)为90%,40万元以上为95%。
需要注意的是,城乡居民应在每年的集中参(续)保期内办理下一年度的参(续)保缴费手续,以避免产生待遇等待期。
除新生儿、医疗救助对象等特殊群体外,未在集中参保期参保缴费的居民,缴费未中断的,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缴费中断的,每多断缴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
规范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更好维护待遇公平和基金安全
除了上述医保新政带来的变化外,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新成立用人单位职工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时间不足一年或无缴费记录的,按用人单位成立后正常参保并连续缴纳职工医保满一年的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尚不满一年的,生育津贴按职工生育当年的最低缴费基数计算并预发,缴费满一年后进行补差;对于用人单位缴费未满一年破产、注销等特殊情况,未参保月份按最低缴费基数计算,加权平均后补差,以体现待遇保障的公平性,同时更好维护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