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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佳才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周某是某公司员工。2024年3月9日7时58分左右,周某到公司后准备上班,因家中临时有事需处理,周某通过电话向车间主任请假,获得口头批准,并于8时15分通过微信提交正式请假申请。后周某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24年7月6日,周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认为,周某因私请假回家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处理结果
人社局认定周某受伤属于工伤。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也应包括职工因私请假经批准后的上下班途中。因为,经批准的因私回家也是以下班为目的。
本案中,周某事发当天到达公司后,因私事请假并在回家途中发生本人承担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