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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9月27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婚假规定》。《规定》共九条,明确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三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假期。婚假期间,职工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规定从今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规定》,职工选择休婚假的,应当自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休婚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一年内休婚假的,经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可以延后半年休婚假。职工在今天(9月27日)前登记结婚未满一年,未休婚假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已休婚假的,可以按照本规定补足假期。
用人单位应当完善职工婚假内部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休婚假的权利和待遇。职工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一次性休婚假,也可以分段休婚假。
另外,用人单位违反法规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根据用人单位的不同性质依法给予处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最高处五万元罚款。(浙江之声记者王娴、马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