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杭州市就业见习管理细则》

为落实《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提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能力,杭州市人力社保局修订完善《杭州市就业见习管理实施细则》。



  • 就业见习对象范围

1.全日制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包括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技师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院校留学人员(下同);

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技师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院校留学回国人员。

3.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

港澳台地区人员参照执行。


  • 见习单位申请条件

1.符合杭州市经济发展和产业功能定位,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

2.申请认定前12个月在杭平均参保17人以上(不含被派遣劳动者);

3.每年提供5个以上见习岗位;

4.配备2年以上相关经验带教老师;事业单位、城乡社区、专精特新企业享受条件放宽。

5.见习岗位说明清晰、带教计划完备并配备具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带教老师;

6.有完善的见习计划和管理制度,能有效开展见习工作。

事业单位、城乡社区不受上述2、3、4项条件限制。

专精特新企业不受上述2、3项条件限制。

申请前12个月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申请时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尚在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单位,不予认定。

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作为见习单位。


  • 见习期限

3至12个月。


  • 见习人员权益保障

1.见习单位根据见习计划安排带教老师,带教比例≤1:5;

2.满勤可获得不低于杭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

3.由人力社保部门统一购买综合商业保险费。

4.见习单位存在未按照协议提供见习条件、未按月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费等情形的,见习人员可通知其解除见习协议。


  • 见习单位可享受的补贴

1.基本生活费补贴:见习单位按规定先行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的,享受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本生活费补贴。(年度评估合格且留用率达50%以上的提至80%)。

2.指导管理费补贴: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可按符合条件见习人员数申领,400元/人·月。


  • 申请渠道

杭州市人力社保局官网线上办理。


  • 特别提醒

见习单位不得收取押金、培训费等费用。

见习期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 政策实施

202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具体可咨询属地人力社保部门。




来源/局政策法规处、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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