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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线上工作,发病身亡算工伤吗?
2022-8-10
点击数: 1720          作者:未知
  • 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当下,办公也变得更加便利。一部手机随时随地就能快速办公,也正是如此,“企业微信”、“钉钉”等工具,将打工人和工作牢牢地捆绑在一起。只要手机在,下班之后处理工作已经是很多人的常态。


    近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的案件,引发诸多关注。这个案子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工伤认定改判案例,法院从一审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到二审改判责令社保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其中的关键因素就和提交了下班后工作的证据相关。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案子的具体情况。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公司员工,2020年某工作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发疾病倒地,120到场后宣告死亡。石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最后与某同事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当晚19时55分,石某所在的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故石某的妻子田某,向当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社保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的死亡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田某不服,诉讼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田某同事的陈述,其与石某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互相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


    具体到本案中,事发当晚石某最后推送工作微信的时间是19时22分,与其倒地时间19时40分,存在时间差,但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且19时22分后石某再未使用微信发出任何信息,故可以认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职工下班后继续占用个人时间线上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因此,法院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社保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社保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看完这个案例之后,大家不难发现,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当地社保局和一审就是根据这一点来判定的。


    如果石某的妻子田某没有提供或不能提供石某下班后继续工作的证据,那么二审仍然改变不了这个不认定或视同工伤的结局。这里田某提供的有利证据使得这个案件扭转乾坤,得以二审改判,由此可见证据的重要性。


    当劳动者遇到如上类似的情况,杭州就业网提醒大家,一定要保留和备份好居家办公通知及办公期间的各类证据:如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办公系统操作记录等,一旦发生争议,或许其中某一关键证据就能成为关键性的判决依据,以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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