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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高温津贴发了吗?
2021-6-17
来源:未知
点击数: 2790          作者:未知
  • 随着炎炎夏日的到来,防暑降温问题再度引起人们的关注。高温津贴是什么、怎么发、发给谁,以下6个案例分别从不同角度详细解析了高温津贴的性质及其发放条件和发放对象。

    【案例1】

    发放高温津贴有规定,企业不能自作主张

    江宏奕是一家物流公司的快递员,工作期间有大部分时间是在马路上奔跑。由于是露天作业,天气越来越炎热,入职没多久的他便问同事马某:公司在暑期发不发高温津贴?马某等人说,公司会在天气很热的时候给每个快递员发200元左右的高温费补偿,没听说过什么是高温津贴。

    于是,江宏奕与马某等人一起找公司老板,要求公司在最近几个月里按月为他们足额发放高温补助费。同时,他们说出了自己的理由,称在夏季天天顶着三十七八度的高温烈日满大街跑很辛苦,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老板认为,发放高温费是一个单位的福利报酬,发与不发均是企业自己的事。现在,物流公司还给员工发放200元,有的单位一分钱都不给。因此,老板让江宏奕等着看,如果公司到时候发这笔钱员工就收着,如果不发那肯定是另有原因。

    江宏奕老板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评析】

    老板的说法与相关法规规定相悖。如果公司不发高温津贴,江宏奕等人可依法要求公司予以发放。

    对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并实施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江宏奕可依据所在地的标准获得相应的高温津贴。

    【案例2】

    只要温度达到35℃,即应给付高温津贴

    张师傅系一家园林公司剪修工。每年5月至10月期间,他负责区属5个公园及广场花树、草坪的剪修工作。考虑夏季露天高温作业太辛苦,公司最近决定将员工在每年7月、8月的午休时间调整为3个小时。同时,将早晚工作时间相应延长。此外,公司还决定取消今年的高温津贴。

    张师傅及其同事都同意公司对工作时间作出的调整,但不理解公司为什么要取消员工高温津贴费。公司答复是:员工的工作时间已经错开高温时段,按当地实际情况推算,员工工作时的平均温度没有超过35℃。因此,可以不予发放。

    【评析】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需要注意的是,35℃以上,是按月计算,如果一个月中室外温超过35℃,哪怕只有一天,用人单位就应给予一个月的高温津贴。

    由此可见,公司的说法没有依据,应当向张师傅支付高温津贴。

    【案例3】

    发放高温津贴无昼夜之分,夜班职工有权主张

    赵东奎是一家屠宰企业员工,其工作时间为零晨2时到早上9时。尽管是室内作业,但因公司条件简陋,夏季时室内总是又闷又热,温度超过33℃是常有的事。可是,赵东奎入职多年从未领取过高温津贴。

    最近,他与另一名同事一起找到厂长,提出应给付高温津贴。厂长的回答是,高温津贴针对的是白天露天作业或工作场所温度无法降低到33℃以下的人员,夜间工作时温度早就降下来了,哪来的高温津贴?

    【评析】

    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给付高温津贴的条件并无昼夜之分。用人单位应否向夜班职工给付夏季高温津贴,完全取决于工作环境内温度的高低。也就是说,室内夜班工作者,只要用人单位没有将其工作场所内的温度控制到33℃以下,就应向其支付高温津贴。

    【案例4】

    虽有空调但室温不达标,仍需发放高温津贴

    吕莉是一家服装生产企业的制衣工。往年的高温费,企业均正常发放。但2020年7月初在车间安装一台空调后,企业就将高温津贴给付至当年6月。此后,在天气最炎热的7、8、9月份,企业却未给付高温津贴。

    吕莉说,企业今年还未给付高温津贴,也许是不到时候。但是,企业应当改变去年的做法。因为,职工们都觉得车间虽然有空调,但因车间大、空调制冷有限,在上午11点至下午15点左右时段,车间温度经常超过33℃。

    吕莉说,她与其他同事向企业负责人反映这个问题,希望在车间温度达标前继续发放高温津贴,但得到的回答是:安装空调后一律不再发放高温津贴。

    【评析】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本案中,该服装企业虽在车间安装了一台空调机,但因车间大、空调制冷有限,在上午11点至下午15点左右的高温时段,车间温度经常超过33℃。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向职工支付高温津贴。

    如果企业拒不采信职工意见建议,吕莉等职工应注意收集证据,可通过对车间温度情况进行录像、拍照等方式取证,并向有关部门投诉。如果这样仍不能解决,职工可以此为证诉诸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5】

    高温时段缩减工时,高温津贴不能减少

    王东来在一家生物制药公司工作。每到夏季高温时段,为节省开支,公司都会以公告形式通告员工:自7月1日至9月31日期间,每天工作6小时,不减少工资,不另行发高温补贴。

    对此,王东来曾提出质疑。他认为,高温津贴已经成为法定的一种福利,公司无权随意扣减。而公司的回答是,员工减少工作时间就应当减少工资,公司未减少工资并以此顶替高温津贴,二者之间算扯平了,谁也不欠谁。

    王东来不认同公司的说法。他认为,公司在高温时段减少工时与减少工资之间不能划等号,二者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但他又不确信自己的认知是否正确?

    【评析】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高温补贴已经不再是可给可不给的企业福利,而是一项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强制支付的法定待遇。

    对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四)项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四条(六)项则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由此来看,用人单位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工时不能减工资已经成为法律的硬性规定。本案中,王东来对公司的质疑是有法律依据的,公司应当向员工给付高温津贴。

    【案例6】

    在职时已经付出劳动,不能因离职扣减其高温津贴

    2020年9月上旬,陈丽萍与其所在建筑安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1个多月后,一位同事告诉她,公司于年底前一次性发给每人4个月的高温费1200元。为此,陈丽萍找到公司,要求给付其应当享受的3个半月的高温补贴。公司认为,陈丽萍早已离职,不能享受该补贴。

    【评析】

    高温津贴是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只要劳动者于高温条件下付出了劳动,就应获得高温补贴。

    本案中,陈丽萍所在公司发放高温费时,其虽然已经离职,但她在离职前在高温时段工作了3个多月。既然她与其他职工一样在高温时段付出了劳动,就理所当然地享有高温津贴的权利。如果公司拒不发放这笔费用,陈丽萍可以诉诸法律途径解除争议,并且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据《劳动午报》报道 杨学友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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