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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解读:产假128天要落实
2017-6-16
来源:未知
点击数: 4956          作者:未知
  •     怀孕身体不适请假被扣工资?单位要求女职工生伢儿要错开时间?男厕所空荡荡女厕所却排长龙?新修订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自本月1日起正式实施,于一点一滴细微处为女性撑起“保护伞”。
         日前,浙江省总工会权威解读《新办法》的亮点,呼吁全社会依法保障女职工权益。
         亮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任更大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广大妇女解决平等就业问题,完善、落实生育保险政策,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
         亮点二:就业歧视、限制生育,统统不允许。
        《新办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招聘、裁员等都不得歧视妇女。签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不能有限制结婚、生育和缩减产假的约定。
         亮点三:怀孕了身体不舒服,可以减轻工作量。
         对于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女职工,或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天至少有一个小时的带薪休息,而且用人单位不能让其加班或上夜班。
         实行劳动定额的单位,要适当减少孕期女职工的劳动量;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要减轻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亮点四:产假从98天“涨”到128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再增加30天。在此基础上,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用担心,作为上班族,参加了生育保险,就能领到生育保险支付的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会按照产前工资标准发放;没有工作的妇女,只要符合计生规定的,可以向市、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如果未就业妇女的配偶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未就业妇女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亮点五:新妈妈上班了,宝宝却还没断奶,“尴尬期”有很多贴心的规定
         按照《新办法》,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要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女职工人数较多且存在用厕困难的,要适当增加厕所数量,或者提高女厕位的比例。
         亮点六:如果真的碰上了职场不公待遇,维权途径有很多。
         可以依法向人力社保、安监、卫计委,以及工会、妇联投诉、举报、申诉。还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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