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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产期、哺乳期,在法律上简称“三期”。自我国开放三胎政策以来,各地生育奖励假已经积极出台更新并实施,那么女职工在“三期”能享受那些特有专属假期呢?下面我们来盘点盘点。#杭州找工作# #余杭人才网# #临安人才网# #临平人才网# #富阳人才网#
一、孕期产前检查假
怀孕期间,准妈妈们都需要进行产前检查,但又担心被扣工资,不敢放心地做产检,其实,这些顾虑都是多余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有关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所以女职工的产前检查,单位应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二、产假和育儿假
怀胎十月诞下自己的宝贝之后,宝妈们的身体虚弱,需要静养,同时,也需要与婴儿保持亲密关系,所以,法律规定给予生育女职工产假。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产假呢?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根据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且增加了育儿假: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这就是说,浙江省女职工生产一孩享受158天的产假,二孩和三孩可享受188天产假,且在宝宝三周岁内,再享受十天育儿假,这样女职工在生产后可以好好休息,也可以全身心照料襁褓中的宝宝了。
三、哺乳假
产假休完后要正式回到工作岗位上班了,可宝宝还需要哺乳。宝妈们既要努力工作,又要考虑嗷嗷待哺的宝宝,无奈分身乏术,有没有什么好的应对方法呢?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与《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所以,在其宝宝一周岁内,女职工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上述女职工在“三期”能享受的专属假期,并非用人单位单方自主是否批准的假期,若女职工符合法定的休假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批准。 好了,今天就简单的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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